首页  |  本院概况  |  检察要闻  |  检务公开  |  检察业务  |  队伍建设  |  以案说法  |  检察文化  |  图说检察  |  视频资料
当前位置:首页>>检务公开>>检务指南
人民检察院侦查羁押的期限
时间:2019-03-26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 | |
  (一)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,不得超过二个月;

  (二)案情复杂、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,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;

  (三)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,可以延长二个月;

  (四)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延长期限届满,仍不能侦查终结的,可以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再延长二个月;

  (五)因为特殊原因,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,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;

  (六)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,重新计算期限。

专题二
专题三
举报电话
新浪二维码
新浪二维码
微信二维码
微信二维码
承德围场:党建共建成合力 筑牢跨区域长城保护法治屏障
承德围场:党建共建成合力 筑...

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
地址:围场县凤凰南路 电话 0314-3012000
技术支持: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-1

本网网页设计、图标、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、摘编或建立镜像,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。